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并不是家庭一同用的,不是夫妻一同债务,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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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和刘婷婷于1997年登记结婚,投资开办一家美容院,由刘婷婷经营。二人结婚以后常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夏,刘婷婷离开家庭,与张军分居生活。张军年底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与刘婷婷离婚,并需要分割一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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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刘婷婷虽然赞同与张军离婚,但称13日,美容院内因两个女孩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一同债务,张军应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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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对刘婷婷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同。觉得刘婷婷所称的债务是在本案诉讼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应为刘婷婷的单方债务,且刘婷婷又没有关证据证实自己所负债务属实,所以自己不应分担该债务。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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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觉得,张军和刘婷婷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刘婷婷赞同与张军离婚,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张军需要分割一同财产的倡导,因美容院系双方结婚以后开办,且双方又未约定该财产是夫妻一方,故应当认定美容院为夫妻一同财产。刘婷婷所辩称的美容院被罚款所产生的16000元一同债务,因张军不予认同,且刘婷婷又没提供证据支持我们的倡导,所以对该倡导不予采信,法院判决16000元债务由刘婷婷一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没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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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不承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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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一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规定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状况非常难查清。经营的双方或一方,总是既有巨额财产,又有巨额债务。同时,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总是有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掺和在一块的状况,这就给处置这种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一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依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质状况加以不同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引起的债务,无论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一同经营,均应按《建议》规定精神,作为夫妻一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假如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一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一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假如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了解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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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容院的16000元罚款为什么不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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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刘婷婷没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刘婷婷对我们的倡导提供证据证实,而刘婷婷没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我们的倡导。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须不是用于家庭一同生活,就不可以按一同债务来认定。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伴随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质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更加紧急,与之相适应的夫妻一同财产关系也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须不是用于家庭一同生活,就不可以按一同债务来认定。三是本案的16000元罚款系刘婷婷一人非法经打造成,张军未参与一同经营。由本案事实状况可知,虽然美容院是张军和刘婷婷结婚以后的一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刘婷婷一人经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刘婷婷的辩称倡导,且该罚款即便客观存在,也是刘婷婷一人非法经打造成,张军事先并不了解,又未参与一同经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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