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过继子”与“过继爸爸妈妈”之间是不是享有继承权的重点在于是不是形成了扶养关系,假如形收获是收留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假如未形成,则没继承权。在现实日常,一般还有如下几种状况,应不同对待:
1.没有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爸爸妈妈在一块生活,未遭到“过继爸爸妈妈”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爸爸妈妈”生前未一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爸爸妈妈”过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爸爸妈妈”生前未一同生活,但在经济上、日常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可以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需要分得适合遗产。
4.在某些区域,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能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