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对国内一夫一妻婚姻规范的挑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缘由,法律的底线大家需要时刻坚守,不然换来的不止是婚姻破碎的结局,还可能等来牢狱之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所以,从法律角度不难看出上述“与别人同居”是法定的离婚事由。
若是有配偶者和别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那样这种情况就不止是民事离婚的范畴,还或许会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行为是一种相对特殊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会涉及隐私,所以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具备极高的隐蔽性。记者依据检索的很多有关案例,总结出以下几类有罪证据,供大伙参考:
01、与别人一同生育和抚养子女的情形
对于与别人一同生育和抚养子女的情形可以出生医学证明、学校老师的证人证言;
02、与别人一同生活的证据
与别人一同生活的证据:邻居的证人证言、生活合照、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03、与别人以夫妻的名义对外生活
与别人以夫妻的名义对外生活:一同出席特殊场所,譬如回家春节,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
04、与别人一同生产经营
与别人一同生产经营:银行账户往来流水,一同设立、经营公司等。
05、被害人权利受损的状况
被害人权利受损的状况:生活困难的证据、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
在社会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风险有轻重大小之分。不同案情所反映出来的情节紧急与否也是不同的。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未必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紧急,风险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紧急的行为主要体目前:导致合法婚姻中作为被害人一方配偶权利的侵害,譬如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一方患病或者没生活来源时,不管不考虑;与不履行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在一定量上给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生活及身心健康导致伤害;与结合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短,社会面影响的大小等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