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法推行将来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推行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讲解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推行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推行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推行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推行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推行将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推行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